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信用信息和物业项目信息等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或者更换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确定或者更换之日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更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予以公告。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档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