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核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与票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