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并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