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除法律规定或国务院及国务院有权部门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规定或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