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缴费人逾期不缴纳费款的,收费单位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可以自滞纳费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