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收费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