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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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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收费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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