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与收费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收费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三)查询代收机构资金收取情况;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