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分离、资金管理和解缴、票据使用等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