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将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文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