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的实施和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收费单位应将违法收取的费款限期退还缴费人;确实无法清退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