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的实施和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缴费人确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缴费义务,需要缓、减、免缴费的,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收费单位不得自行缓、减、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