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缴费人确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缴费义务,需要缓、减、免缴费的,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收费单位不得自行缓、减、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