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应全额及时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的资金,应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