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的实施和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应全额及时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的资金,应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