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财政部门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定期对本市已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要性、标准的合理性和收费行为进行研究,根据研究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取消收费建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