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的实施和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财政部门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定期对本市已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要性、标准的合理性和收费行为进行研究,根据研究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取消收费建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