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的实施和资金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单位等内容。不公示的,缴费人有权拒绝交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