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时,应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被收费对象的意见。对涉及面广或较大程度增加被收费对象负担的收费应举行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