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的设定第十七条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批准设定后,需调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