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的设定第十六条有效只设定了收费项目未制定收费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