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的设定第十四条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