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的设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三十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四十日。对一些涉及面不宽或者标准比较复杂、标准稳定性不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但涉及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的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