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的设定第十条有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有关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本市部分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