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以下原则制定:
(一)证照费按证照制作、发放的直接成本(包括制证、运输、仓储及合理损耗)确定;
(二)注册费、登记费、审验费根据相应的管理工作成本合理确定;
(三)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培训费、考试费按直接开支费用确定;
(四)特许权使用费按资源、资产的价值并考虑特许经营使用者预期的经济收益情况确定,或者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确定;
(五)环境补偿治理费按治理、恢复环境所需费用合理确定;
(六)事业性收费根据提供特定服务的内容及其合理耗费,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