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建立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信息登记与交换、定期随访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