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