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办理。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由监护人办理;患者及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确有困难或者拒不办理的,患者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办理;查找不到监护人并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办理出院手续的,当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甄别和确认身份,按照职责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并妥善安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