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时,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病情评估,认为有接受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必要的,监护人应当协助其接受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监护人履责有困难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接受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

村(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照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对失访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至属地公安机关,属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助查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