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从事心理咨询的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公众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