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对自行就诊和依法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诊断标准和规范,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诊断。诊断结果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