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学校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内活动,创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评估、监测、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遵循自愿原则开展心理问题早期筛查,及时疏导学生不良情绪,预防和减少心理及行为问题。
高等院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或者岗位,配备心理专业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定期组织在职教师接受相关心理健康知识培训,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心理健康筛查。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和激励学生,提升心理素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精神障碍和心理健康问题学生复学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