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重视职工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在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经历突发事件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或者协助专业机构开展心理疏导和援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健康体检项目,职工可以自愿选择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