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爱卫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卫生健康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担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组织其开展爱国卫生监督。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