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