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