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城市新建小区或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