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