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