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核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