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设置硬质围档封闭作业,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不低于1.8米;

(二)对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物体、物料等采取覆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及运输路段环境整洁;

(三)施工期间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及运输车辆整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

(六)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七)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和垃圾容器。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