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