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

(三)乱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废旧电池、物品包装物等废弃物;

(四)在公共场所抛撒或者未使用容器就地焚烧丧葬、祭祀用品;

(五)散发小广告,擅自张贴、喷涂宣传品;

(六)向花坛、绿化带、窨井、雨水通道、湖泊、河道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七)在垃圾站、垃圾箱(桶)内焚烧杂物和倾倒粪便、积雪、污水;

(八)在道路、广场以及居民区等露天场所焚烧废弃物及其他物品等;

(九)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十)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

(十一)在道路等公共场所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十二)将产生的垃圾、泔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

(十三)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