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设置统一标志,保持内外整洁、设施完好。

提倡、鼓励和支持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广场、商场、公园、会展中心、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免费使用。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