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倾倒、投放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生活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住宿、餐饮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直接将餐厨垃圾倒入排水管网;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使用地面防护及油烟净化设施,避免对地面和空气造成污染。

医疗单位、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屠宰场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特种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清运垃圾采用分类、封闭方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清运。做到日产日清、车走地净、容器整洁。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