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和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易腐垃圾,指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市场经营等活动产生的易腐性生活废弃物(餐厨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易腐性生活废弃物(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