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序推进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