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三)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四)建设畜禽养殖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