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