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