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