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三)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