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国家标准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实现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防止二次污染。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或者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污泥处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