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