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餐饮、洗车、洗衣、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餐饮等行业设置隔油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产生的污水以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