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国家标准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实现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防止二次污染。

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或者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污泥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